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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米说法 丨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“见义勇为免责”制度

来源:    发布时间:2020-09-15 09:50:38
自从几年前网络上沸沸扬扬的“彭宇案”开始,
人们总是对“扶不扶”、“救不救”
这类问题特别关注。
人之初、性本善,
绝大多数人对于身边的这类事件
还是非常乐意施以援手的,
但是受到这种“见义勇为反被追责”的事件影响,
施以援手之前还是会思考和犹豫。




《民法典》第183条规定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”。以及第184条规定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
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者在实施救助行为时将不承担民事责任,而且如果见义勇为者在救助他人的过程中导致自己权益受到的损害,还可以向被救助者请求补偿。这两条规定,免除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,避免了“英雄流血又流泪”的现象发生,对于倡导见义勇为、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大意义。

温馨提示:
在见义勇为前,自己可以用手机拍照,或者请路人帮忙拍照,留存相关证据;另外也要“见义智为、量力而行”,要根据实际情况,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帮助他人,帮助别人的前提是保护好自己。